南京市儿童医院两院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采购文件(第二次)
时间: 2024-07-20 01:43:49 |   作者: 陶瓷球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1“供应商”是指参加采购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但需提供有资质认定资格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4.1采购文件组成:采购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响应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付款条件、无效响应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5.1医院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做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日前,在原采购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5.2医院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采购截止时间和开始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医院就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7.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7.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别的条件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8.1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编制响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10.1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采购的要求。

  11.1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响应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1.2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2.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另外的费用等。

  12.3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3.2供应商应提交一式四份响应文件(二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15.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1.1评定工作由医院负责组织,具体事务由依规组建的评定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6.1.2评定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16.2.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和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进行审核,以确定供应商是不是具备资格。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别的条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7)没有逐一说明响应货物品牌、型号、产地、技术参数,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方面的要求的;

  (8)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6.2.2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核检查,以确定是不是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6.2.2.1实质性要求是指本采购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16.2.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采购中止,同时将采购中止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6.2.3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评定委员会要求供应商书面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成交结果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质疑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7.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补偿金。

  17.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采购活动。

  18.1评定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定记录和评定结果编写评定报告。

  19.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定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定过程和结果。

  19.3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联的资料等,均不向供应商及与评定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0.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0.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0.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允许超出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1.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院提出询问,医院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医院。

  21.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医院不予受理: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1.4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1.5医院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与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机密。遵循医院“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2.1质疑供应商对医院的答复不满意,或医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监察部门投诉。

  23.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3.2供应商不得以向医院工作人员、评定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医院网站公告,医院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3.3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我院拟委托专业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转运、贮存和最终处置,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参与投标。招标说明如下:

  1.中标公司收集、运输、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采购人通知提供服务。

  7.中标人如果对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包含危险废物处置费、收集转运费、环保脸谱平台上传申报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合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

  3.付款方式:转运完成后凭发票一次性付款,具体结算金额按照实际称重据实结算。

  5.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运流程进行。(根据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1、供应商具备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营业范围包含本项目需处理的废弃物)。

  2、供应商如自身运输医疗废弃物的,须具备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如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与运输方的有效合同、运输方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3、投标人提供至少3份正在履行的服务业绩合同(江苏省内)(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